结案后公安会发出结案通知吗

如题所述

没有法规规定必须给当事人出具结案通知,但可以告知结案。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侦察终结;对于行政案件是案件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扩展资料

结案报告格式内容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由“案件名称十文种”组成。

2、引语:说明案件名称、预审的起止时间,接着常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过渡。引言要首先写明文书的名称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若是集团犯罪,在标题中要写出集团首犯或主犯的姓名。若为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要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主从作用不同,按主、从顺序排列,逐人写清。若为一名或数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种罪名的,一般要把犯罪性质严重或为主的罪名写在前面,按主从顺序排列。

3、正文:这部分内容是结案报告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逮捕的理由和根据、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4、尾部:对案件的结论和处理意见。首先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归纳,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揭示犯罪性质、后果、罪名和应当从严或从宽的条件。

然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对案件中扣押物品的处理意见。最后由承办案件的侦查预审人员签名并注明制作文书的日期。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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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9

没有特别规定一定会发出结案通知,但可以告知结案。结案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侦察终结;对于行政案件是案件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扩展资料: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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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没有法规规定必须给当事人出具结案通知,但可以告知结案。

  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侦察终结;对于行政案件是案件终结。

  公安部125号令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你叙述不明,可参照下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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