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如题所述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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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5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得利(不当得利),多见于财产保险和医疗费用报销险种。
举例:某客户为自己投保医疗费用保险,由于某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1000元,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其中600元的时候,向某保险公司主张全部的医疗费用报销,这是违反保险原理的,按照原理,医疗费用保险最多只能够给付该客户自付范围内的400元;
又比如:某客户在多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价值10万元的车辆合计购买了20W元的车损险,车辆由于事故损毁,但没有达到全损,有3W元的残值,则多家保险公司最多赔付损失的7W元。
第2个回答  2013-06-05
现在农村都有大病合作医疗
某甲,在家购买了合作医疗保险,又从某乙业务员那购买住院医疗保险。
一日因阑尾炎住院,共住院10天,共花2600元费用。某甲先把住院手续等拿到某乙为他办理的公司按80%报销了医药费,又把复印件拿到村里合作医疗办,但是由于合作医疗办的人员不懂保险,仍按2600元的50%比例予以报销。这时,某甲实际报销的已经达到了130%,这就属于违反损失补偿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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