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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小规模公司,主要销售肉类和蔬菜类的农产品,已经在税局减免税备过案了,我们开票时税率是选3%还是0%

自己看看贵公司能否申请税收优惠。

一、生产环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本规定所称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流通环节:
1.财税【2001】113号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①.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②.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③.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④.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①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②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③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④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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