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A→B))→B。上述对基本逻辑规律包括充足理由律的形式刻画,是辅助性描述,不是精确定义。这种描述不严格符合相应的逻辑基本规律的原意。如充足理由律要求从论据A能推出论题B,这里推出包括形式推出和非形式推出,而公式中A→B只表达形式推出,不表达非形式推出。问题1,为什么“基本逻辑规律包括充足理由律”的公式都只是“辅助性描述,不是精确定义”?问题2,什么叫“非形式推出”?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