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是否需要签字的国家相关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9号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会[1996]353号 第四章 会计凭证规范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会[1997]46号 第
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转账凭证须加盖"转讫"章。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
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
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财会[2006]18号 第九十八条 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审批人审批签字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审核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财会[2010]18号 第八十二条 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审批人审批签字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审核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第八十三条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核定并签字或盖章。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会[2010]20号 第四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