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的10月份,和人打架,是互相厮打,对方为轻伤,我被打伤眼睛是轻微伤,我现在被判缓刑,并且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是现在我在天津市眼科医院检查出斜视,有派出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且在司法鉴定咨询后属于10级伤残评定标准,我现在想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赔偿我的合理损失,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额度要求多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去年十月至伤残鉴定结果出来日期)营养费,护理费和将会发生的手术费用吗?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因为是互殴,互相厮打,判决的时候定责后,该如何判定对方对我的赔偿呢?
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我俩是因为口角然后约定去打架,一起走到人少的地方之后就进行一对一的互殴,我打了对方几拳,对方也打了我几拳,是我先动的手,后对方报警,这样能算是我全责吗?还是5,5分责?
追答55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