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新高速补偿标准在这里可以看到: 新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新高速公路新邵段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9〕6号 XSDR-2009-00006 坪上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娄新高速公路新邵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娄新高速公路新邵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方 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59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1、水田、旱土的土地补偿分别按中值年产值1296.3元/亩·年、892.5元/亩·年标准的9.58倍计算补偿金额;安置补助费按同类年产值标准的14倍计算补偿金额。 2、一般水塘的土地补偿按邻近水田标准计算,坑塘、山塘的土地补偿按邻近水田中值年产值7倍的标准计算,一般水塘的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坑塘、山塘的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40%计算。 3、果园的土地补偿按水田补偿标准的80%计算,茶园的土地补偿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计算;安置补助费统一按旱土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补偿。 4、成片林地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偿。 5、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90%补偿;重建安置地不再计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6、水渠、水沟、路、坪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水田、旱土中值年产值的平均值即1094.4元/亩·年计付70%补偿。 7、坟地及荒山、石山等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水田标准的20%补偿,不计付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 1、青苗补偿按照土地征收时种植作物种类及生长情况确定,一般按地类既定平均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见附件1);种植特种经济作物的,按种植经济作物种类给予补偿(见附件3)。同一地类只能给予一种青苗补偿。凡属抢种抢栽的作物(即发布征地公告后),一律不予补偿。 2、其他青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件1):桔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7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2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桔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它果园地投产树按每亩70株、每株5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幼树按每亩120株、每株1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其他果园地幼苗按每亩150株、每株3.5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茶园地按每亩7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林地按每亩120株、每株8元的标准计算补偿,成片幼林地按每亩150株、每株2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荒塘、山塘、宅基地、坟地、渠沟、路、坪及荒石山等未利用地不计青苗补偿。3、零星果木和零散树木按下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零星果木分幼苗(苗高1.5米以下)、幼树(树高1.5米以上)和成树三类标准进行补偿;零散树木按幼树(胸围20公分以下)和成树(胸围20公分以上) 二类标准执行。 4、药材补偿标准:药材包括尾参、百合、白芍、杜仲、三七、白果等,按照品种、栽种年限给予补偿,一年内按2000元/亩,多年内按3000元/亩(见附件3)。 (三)迁坟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限期由坟主自行迁走,并按规定补偿迁坟费(见附件8);逾期未迁者,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二、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按照重建安置形式进行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房屋等级和补偿标准(重建安置见附件4)。 (二)其它设施补偿标准 拆迁房屋内外装饰及其他设施,应该增加补偿的,按附件7标准计算。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一律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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