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料表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食品配料表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配料表中不能只标示添加剂的功能,如“着色剂”“增稠剂”等,而应按照GB2760规定的功能类别名称进行标示。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2. 食品标签配料表的标注规定涉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等多个法规标准。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3.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如果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按照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并在配料表中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5. 营养强化剂的标示应按照GB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中的名称标示,可以选择化合物名称、营养素名称或化合物名称、营养素名称的标示方式。
6. 复合配料的标示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原始配料。如果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7. 配料的定量标示应根据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的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进行标示。食用菌种的标示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8.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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