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比赛奖金要交税吗

如题所述

运动员的奖金不需要交税。参加运动会得到的金牌和奖金,不用缴纳个税。运动员,指从事体育运动的人员。运动员分为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五个技术等级。在五个运动技术等级中,运动健将是最高称号,由国家体委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院校、各系统的中央体协授予。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院校、各系统中央级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外国籍运动员在北京冬奥会上获得的奖金、奖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谁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
根据现行规定,运动员不得擅自接受社会的捐赠(赞助)。
根据《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1996)(简称“1996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是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人民币、自由外汇及实物。
“1996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接收: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
“1996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特别规定,各训练单位、运动队和个人不得接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
二、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类型: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九)偶然所得。
运动员基于参加奥运会、亚洲杯等比赛成绩所获得的奖金、奖品等,无论是国家、政府的奖励,还是企业给予的捐赠、赞助,均属于偶然性的所得财物。
三、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奖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个人所得?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且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相应标准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很显然,运动员基于比赛成绩所得的奖金、奖品,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偶然所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社会企业单位所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包括房产、汽车等实物,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偶然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奖品如何核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6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捐赠(赞助)者以亚洲及亚洲以上单项比赛或其他名义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接收并按下列原则分配:捐赠(赞助)的奖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捐赠(赞助)的奖品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具体处理办法。
(二)捐赠(赞助)给参加亚洲及亚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中国奥委会设立的专门小组接收。其中:捐赠(赞助)给除运动员、教练员以外的有功人员的奖金、奖品,由专门小组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捐赠(赞助)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品的分配办法由协会按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同时,社会捐赠(赞助)的奖金、奖品在完成分配后,依据“1996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得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依法扣减免税金额。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在依据“1996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分配,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扣减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金额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之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奖品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由于社会捐赠(赞助)奖金、奖品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偶然所得”,故税率为20%。如某企业赠予一套房产,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或者“其他所得”,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房屋赠予是500万,须按照500万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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