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指对方还是自己

如题所述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1、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告人的称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
2、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被告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提起反诉:
(1)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即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反诉是以本诉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2)反诉请求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3)反诉请求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反诉具有独立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4)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而且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6)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做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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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滚拿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敏渣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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