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有什么套路

如题所述

一、派出所调解并非终结,张与王之间的邻里纠纷导致双方报警。经过警方介入,双方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张对调解协议内容持有异议。尽管存在肢体接触,张坚称没有打架,也没有伤害到王。然而,派出所认为此事轻微,已做好治安处理,并可调解结案。张在压力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但未曾想到一年后,案件并未结束,反而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
二、调解协议中的“互不承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所有责任。调解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对纠纷的法律责任,但刑事责任并未因此消除。公安机关可基于轻伤结果,对张提起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因此,调解协议中的“互不追究责任”仅指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并无影响。
三、调解协议放弃的是对对方的追究权,而非自身的权利。张某在受到轻伤后,赔偿了对方数万元,并与对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放弃了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理。这实际上意味着,张某在赔偿并签署调解协议后,放弃了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而自己却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四、面对轻伤案件,不要轻易相信调解。在轻伤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调解协议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因此,在轻伤案件中,不要轻信调解,而应做好应对故意伤害刑事指控的准备。调解书、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的内容都需仔细考虑,以确保与未来的辩护策略相符。轻易签署对自己不利的调解内容,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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