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与税务机关的指定扣缴的适用范围

您好,查看了很多资料及现在合同签下来了,发现合同的侧重点更加的偏重于技术转让,使用权的转让。我现在就有点不明白,如果这样子的话那合同是应该适应用源泉扣缴?还是在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适应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源泉扣缴是不是主要适用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取得的收入,还是根据取得收入的种类确认。请解答,谢谢!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扩展资料: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3、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4、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参考资料: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17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拓展资料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9-19

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与税务机关的指定扣缴的适用范围是多少?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4、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扩展资料

税务机关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01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3-12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