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怎么转呀?我之前在深圳工作,现在转到老家江西去

如题所述

深圳的养老保险转到四川老家的相关条件及流程参考如下
一、转移条件
第二十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地的。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相关流程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应将参保缴费信息写入参保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卡,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单位欠费仍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负责清理。
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二十八条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转移平台生成《联系函》,并寄送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下载或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通过省级转移平台生成《信息表》;
(二)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三)将《信息表》通过省级转移平台发送相关指令,同时将生成的纸质材料原件寄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原参保地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在系统中保留备份。
第三十一条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一)在省级转移平台下载或录入《信息表》相关信息,并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送的纸质材料原件进行核对,同时核对转移基金到账及与《信息表》记载是否相符情况;
(二)将《信息表》相关内容导入本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记录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
(三)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跨省转移时,有一次性缴费记录但缴费记录没有对应所属缴费年月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无法分摊记载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保机构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分摊记载缴费信息时,根据一次性缴费实际足额缴费的时间,往前分年度(或月度)分摊记载,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所属年月对应的缴费部分按本规程相应的政策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
(二)所属年月对应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一次性缴费时国家、我省政策规定的缴费工资指数和业务所属以前各年度“省平工资”计算确定;
(三)一次性缴费分摊到年度(月度)后,在《信息表》中相应年度(月度)的“备注”栏应填写“一次性补建个人账户”信息,同时需在《信息表》下“说明”中注明一次性缴费实际足额缴费时间、缴费依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于根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的规定,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对应的各个阶段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转移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已经建立临时缴费账户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
第三十五条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第三十六条
我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至户籍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地,上述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第三十七条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转入我省的,按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清理。
回去之后可能过些时间才找工作打算在成都继续工作。现在养老保险只可退么?假如我现在不想交下月的可否在离开公司之前就办理退保?一定需要离职单和退保单才可以么?
这些相关问题,建议继续上养老保险,若经济有压力,实在没办法,可以放弃。辞职后,建议把相关的保险办理转移,清退手续,这样以后在异地继续续保也比较顺利,不会再两地来回办手续。
提示:相关政策法规若有变动,请以最新文件规定标准为准
以上信息参考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1-16来源:四川省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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