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理》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此条在经济补偿方面只明确了“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且从此句看出,原工作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可以合并到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

但如果原用人单位之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因工作不称职与新单位发生纠纷被新单位辞退,请问原单位的经济补偿是否还需要支付?如需支付应由原单位支付还是新单位支付? 最后一个问题是重点啊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非本人原因的范围可大可小,但是最终衡量标准是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什么,如果是辞职,那就肯定是本人原因。

与原用人单位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超过一年,那就没法解决。

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企业下属的不同分支机构,还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如果是分支或派出机构,可以认为是在一个企业内的调动和岗位调整,如果是独立法人单位,那则没有了相互关系。

所以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理解是希望新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包含前一段工作年限,想要争取自身权利,必须要做好三件事:

一、是证明与原用人单位直接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由用人单位发起的劳务派遣,并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之间的跳槽;

二、是证明原用人单位在诉讼时效内未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

三、是证明新用人单位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因为作为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这些法律风险,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规避这个问题。如果实在不行,就只能分段诉讼了,即分别向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厘清几个事情:
一、你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如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非本人原因的范围可大可小,但是最终衡量标准是你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什么,如果是辞职,那就肯定是本人原因。
二、你与原用人单位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超过一年,那就杯具了。
三、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企业下属的不同分支机构,还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如果是分支或派出机构,可以认为是在一个企业内的调动和岗位调整,如果是独立法人单位,那则没有了相互关系。
所以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理解你是希望新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包含前一段工作年限,想你要争取自身权利,必须要做好三件事:
一是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直接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由用人单位发起的劳务派遣,并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之间的跳槽;
二是证明原用人单位在诉讼时效内未向你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
三是证明新用人单位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但是,坦白的说,这很难,因为作为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这些法律风险,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规避这个问题。如果实在不行,你就只能分段诉讼了,即分别向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再次提醒你诉讼时效问题!追问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我是代表原用工单位问的。此人在后来的用工单位只是口头说过不干了。原用工单位与现用工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外包业务的时候明确合同约定,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无故辞退该部分员工。请问原用工单位还需要负补偿责任么??

追答

劳务派遣公司原则上应该承担 补偿责任,按照所有年限计算。

外包合同中的约定,是甲乙双方两个用人单位的事情!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06
那公司应该按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你。追问

您好,我想问的是这个补偿是由原单位出呢,还是现单位出呢。

追答

这要看你的劳动合同是与谁签的。

追问

劳动合同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的。转到现公司再签合同应该也是和此劳务派遣公司。

追答

那就直接找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

第3个回答  2013-03-29
新单位支付。所谓原单位应补偿的部分也由新单位支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