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情侣恋爱时,“卡给你刷!”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恋爱期间的亲密付,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无论是男女,都有可能会在分手后想要追回这些花费,这是很常见的情况。但是是否能要求返还这些钱,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这些花费是送给对方的礼物、生活费或旅游等开销,那么就不能要求返还。这些支出本来就是出于对方的意愿和自愿,无论是作为恋爱的表示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都不应该把这些花费看作是对方的债务。因此,如果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这些费用是不合适的。

其次,如果这些花费是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开销,例如一起租房、购买家具等,这些花费是共同承担的。如果是一方在分手后独自享有这些物品或利益,那么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或者常理,支付相应的赔偿或分摊。但是如果这些物品或者利益是双方共享的,那么这些费用就不应该要求返还。


                                   

最后,如果这些花费是在对方的请求下进行的,例如对方因为经济困难需要借钱,或者要求另一方帮助支付一些费用等,那么就需要看具体情况是否需要返还。如果这些花费是另一方恶意行为的结果,例如故意借钱或者要求支付费用,以达到占便宜或者欺骗的目的,那么在分手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些费用。但是如果是在感情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借钱或者支付费用,那么另一方不应该在分手后要求返还这些费用。

总之,是否要求返还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这些费用是出于对方自愿的,就不应该要求返还;如果这些费用是共同承担的,就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或者常理来处理;如果这些费用是在对方的请求下进行的,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在分手后,双方应该尽量平等、公正地处理好这些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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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2-16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

4、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5、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第2个回答  2023-02-16

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给女方的物品视为赠与,而其他消费视为自愿的支出。

爱情很美好,转款需谨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恋爱期间,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用金钱来衡量感情。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没有相应凭证。此外,情侣之间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退还

有一个亲身经历的例子。

晓雪和小闻原是一对“00后”情侣,两人家境都不错。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小闻经常送小礼物给晓雪。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小闻买单。在节日、纪念日、晓雪生日等特殊日子,小闻还通过微信向晓雪转款520元、1314元等,晓雪均予收取,先后累计1万余元。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随后,小闻要求晓雪退还转款1万元,并分担就餐费3000元,遭晓雪拒绝。

说法

本案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之一。

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礼物或财物的给付、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对此已形成共识。

对于在特殊日子里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微信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一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是基于情感或者为了增进和巩固双方感情,这也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本案中,小闻赠送小礼物、发送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晓雪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而且也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小闻要求晓雪退还钱款和分担就餐费没有依据。

第3个回答  2023-02-16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手时如何分配



1、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之后的财产归属,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包括个人的工资收入、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个人所得,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2)而对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3)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共同关系,故双方共有的财产不应是共同共有,而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明确双方各自的份额。

3、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和前任分手后,就恋爱期间产生的双方经济条件范围内的共同花销,该行为为恋爱期间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任何一方均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能主张返还。

第4个回答  2023-02-16
    恋爱期间为对方花钱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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