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有争议 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对于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通常有如下四种:
1、双方自行和解。和解就是双方自行协议、沟通、谈判解决,这对于合作基础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工程结算争议较小的项目,这种解决方式最好,不仅效率高、也经济、友好。
2、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解决,达成调解协议后到法院进行确认。目前有相应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调解的组织,有相对专业的调解人员,通过这些调解人员的沟通和协调,可以达成调解。
3、由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裁终局。商事仲裁需要签订协议时约定由某个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或者签订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定。仲裁通常效率比较高,争议解决时间比较快,也比较保密。
4、由法院审理进行调解或判决。法院在受理后作出判决之前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一、工程款起诉的材料: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
3、竣工资料;
4、结算资料;
5、结算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
3、工程款要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法院是不会支持违法所得的。
三、工程结算
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工工程量和应付工程价进行确认的双方意思表示。建设工程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果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最终双方形成了工程结算表,并且发包人在结算表上签字或盖章的,承包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欠款的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当然,除了工程结算表之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如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因此,要求我们在工程结算中,仔细审核送审结算资料,全面熟悉、了解工程具体情况,现场勘探,核实送审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审核施工现场签证单有效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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