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利益冲突有哪些情形?如何回避

如题所述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类型
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有两种,即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现行委托人和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两种;连续性利益冲突也分为现行委托人和前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于律师的职业流动导致的推断性利益冲突。下面作简要分析。
(一)   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该类冲突的表现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  感情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产生或存在恋情的时候,很难判断律师勤勉忠诚的代理行为究竟是出于职业的职责和道德还是出于对情人的保护。这样的话律师就有可能基于私人的利益而进行违反执业规则的活动。
2、  商业交易。当律师接受代理委托人的事项是以取得委托人的某种商业利益(如股权、债券等)为对价时,律师代理行为的纯洁性就值得怀疑。
3、  为委托人提供经济帮助。其可能后果是:(1)刚入行的律师大多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向委托人提供经济帮助,所以此举容易导致老律师对新律师的不正当竞争。(2)容易导致委托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受此利益劝诱,而不是考虑律师的业务水平。(3)根据代理活动进行到某一阶段时的成果,律师已经能够取得一定的收益,而继续下去将有较大风险,那么律师就可能不去最大限度地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而选择停止代理活动。
(二)   现行委托人与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寻求同一名律师为其进行代理;另外,律师代理某委托事项过程中,与现行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该律师为其代理另一事项,律师若是接手后一委托,就难以保证对两个委托人的保密和忠诚义务。
(三)   连续性利益冲突。律师在前一代理所获取的信息,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将其用于后一代理并且有损害前委托人的可能,就可以判断前后代理存在连续性利益冲突,或者说前后两个案件具有实质联系。例如,律师甲完成委托人A的代理事项不久,A与B发生纠纷,B委托律师甲代理其起诉A,若允许甲接受代理,甲就可能利用在前代理获取的对A不利的信息来攻击A。
(四)   推断性利益冲突。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转所的律师,由于可能获取了原律所委托人的信息(许多律所都有案件讨论制度),若接受原律所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委托,就可能对原律所委托人不利。例如,律所A的律师甲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之后,律师乙从A所转到B所,而被告找到B所要求律师乙为其代理此案。二是曾经是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员的律师,因其可能获取了原任职部门的管理对象的信息,在代理的事务属于其在原任职部门经办过的事务时,就可能对对方当事人不利。这就是所谓“旋转门问题”。
也有学者根据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将利益冲突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是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存在着直接和利害关系,使得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必然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造成该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利益冲突行为;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在为本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冲突行为。注这种分类虽过于抽象,但在处理和规制利益冲突行为时具有指导作用,对直接利益冲突的处理是禁止,而对间接利益冲突的处理是指导,允许委托人对利益冲突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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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10
为 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 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 格遵照执行。

折叠第二条
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折叠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折叠第四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折叠第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折叠第六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折叠第七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折叠第八条
若委托人与本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或与同一律师所的其他律师之间存在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例举的利益冲突,则无论委托人相关委托是否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均不得从事该利益冲突行为。

折叠第九条
若委托人与本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或与同一律师所的其他律师之间存在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例举的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由相关委托人出具豁免函。

在取得相关委托人的豁免函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折叠第十条
豁免函必须以采用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

折叠第十一条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三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折叠第十二条
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客户部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 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 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
第2个回答  2019-12-10
听说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分成差距导致矛盾的,还有律师与客户之间没有按约定支付报酬的,妥善律师费不给的。
第3个回答  2019-12-10
利益冲突是指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4个回答  2019-12-10
利益最大化比较好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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