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2-10
为 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 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 格遵照执行。
折叠第二条
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折叠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折叠第四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折叠第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折叠第六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折叠第七条
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折叠第八条
若委托人与本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或与同一律师所的其他律师之间存在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例举的利益冲突,则无论委托人相关委托是否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均不得从事该利益冲突行为。
折叠第九条
若委托人与本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或与同一律师所的其他律师之间存在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例举的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由相关委托人出具豁免函。
在取得相关委托人的豁免函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折叠第十条
豁免函必须以采用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
折叠第十一条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三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折叠第十二条
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客户部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 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 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