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辩论怎么说?举个例子

如题所述

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
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 同时,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 作为程序规范, 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 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 在德国法中, 体现其“对抗式辩论”性质的法理称为“当事者主导原则”(verhandlungsm ax im e, 或者verhandlungsgrundsatz) , 直译就是“辩论”。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中虽没有这一术语, 但其诉讼实务中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理论。其理论内涵包括:
第一,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 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这就要求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二, 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三, 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仅限于和对方在辩论程序中所提出的事实, 对都未提出的事实就算法官按职权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原则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它是民事诉讼的本质需要。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而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争议。商品经济对其主体的内在规定就是地位平等、意思自治。
所以, 民事实体法中的这一根本原则延伸到程序法中就是,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样应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 即如同在民事实体领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一样,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样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其次, 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使作为整个民诉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 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形诉讼活动及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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