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20-09-23
看看这个,还相信吗?
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语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约定,退还原告支付的2,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收取2,000元服务费,为原告提供店面转让包转服务,业务员承诺被告有很多客户资源,会马上为原告匹配客户,如若30天没有转让成功,公司分文不收,全部退还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2,000元推广费后,被告却从未介绍过一个客户过来看过店面,甚至连一个客户咨询电话都没有。业务员也失联。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系骗子公司。2018年6月底,原告将店面退还给房东。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返还服务费,均未果。故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语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服务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语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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