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如题所述

许多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济学家却不多见。论及外部性理论,三位经济学家的名字是不得不提及的,而且可以提到里程碑意义的高度。这三位经济学家的名字就是马歇尔、庇古和科斯。 (一)第一块里程碑——马歇尔的“外部经济”理论
马歇尔是英国“剑桥学派”的创始人,是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马歇尔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这一概念,但外部性概念源于马歇尔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
在马歇尔看来,除了以往人们多次提出过的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外,还有一种要素,这种要素就是“工业组织”。工业组织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分工、机器的改良、有关产业的相对集中、大规模生产、以及企业管理。马歇尔用“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这一对概念,来说明第四类生产要素的变化如何能导致产量的增加。
马歇尔指出:“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这工业的一般发达的经济;第二是有赖于从事这工业的个别企业的资源、组织和效率的经济。我们可称前者为外部经济,后者为内部经济。在本章中,我们主要是研究了内部经济;但现在我们要继续研究非常重要的外部经济,这种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 ———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地区分布———而获得。”他还指出:“本篇的一般论断表明以下两点:第一,任何货物的总生产量之增加,一般会增大这样一个代表性企业的规模,因而就会增加它所有的内部经济;第二,总生产量的增加,常会增加它所获得的外部经济,因而使它能花费在比例上较以前为少的劳动和代价来制造货物。”“换言之,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自然在生产上所起的作用表现出报酬递减的倾向,而人类所起的作用则表现出报酬递增的倾向。报酬递减律可说明如下:劳动和资本的增加,一般导致组织的改进,而组织的改进增加劳动和资本的使用效率。”
从马歇尔的论述可见,所谓内部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内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节约,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工作技能的提高、内部分工协作的完善、先进设备的采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费用的减少等等。所谓外部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减少,这些影响因素包括企业离原材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市场远近、市场容量的大小、运输通讯的便利程度、其他相关企业的发展水平等等。实际上,马歇尔把企业内分工而带来的效率提高称作是内部经济,这就是在微观经济学中所讲的规模经济,即随着产量的扩大,长期平均成本的降低;而把企业间分工而导致的效率提高称作是外部经济,这就是在“温州模式”中普遍存在的块状经济的源泉。
马歇尔虽然并没有提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但从他对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论述可以从逻辑上推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及其含义。所谓内部不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内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增加。所谓外部不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生产费用的增加。马歇尔以企业自身发展为问题研究的中心,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考察影响企业成本变化的各种因素,这种分析方法给经济学后继者提供了无限的想像空间。
首先,如上所述,有内部经济必然有内部不经济,有外部经济必然有外部不经济,从最简单的层面可以发展马歇尔的理论。
其次,马歇尔考察的外部经济是外部因素对本企业的影响,由此自然会想到本企业的行为如何会影响其他的企业的成本与收益。这一问题正是由著名的经济学家庇古来完成的。
第三,从企业内的内部分工和企业间的外部分工这种视角来考察企业成本变化,自然会让我们想到,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与《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重要文献是不是受到马歇尔思想的影响。
(二)第二块里程碑———庇古的“庇古税”理论
庇古是马歇尔的嫡传弟子,于1912年发表了《财富与福利》一书,后经修改充实,于1920年易名为《福利经济学》出版。这部著作是庇古的代表作,是西方经济学发展中第一部系统论述福利经济学问题的专著。因此,庇古被称为“福利经济学之父”。
庇古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基础上扩充了“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将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从外部因素对企业的影响效果转向企业或居民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的影响效果。这种转变正好是与外部性的两类定义相对应的。
外部性理论
庇古通过分析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背离来阐释外部性。他指出,边际私人净产值是指个别企业在生产中追加一个单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产值,边际社会净产值是指从全社会来看在生产中追加一个单位生产要素所增加的产值。他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它在各生产用途的边际社会净产值都相等,而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但庇古认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之间存在下列关系:如果在边际私人净产值之外,其他人还得到利益,那么,边际社会净产值就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反之,如果其他人受到损失,那么,边际社会净产值就小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庇古把生产者的某种生产活动带给社会的有利影响,叫做“边际社会收益”;把生产者的某种生产活动带给社会的不利影响,叫做“边际社会成本”。 适当改变一下庇古所用的概念,外部性实际上就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效应时,边际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效应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诸如安装治污设施等所需的成本支出,这就是外部成本。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之和就是边际社会成本。当存在正外部效应时,企业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并不是由本企业完全占有的,还存在外部收益。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外部收益之和就是边际外部收益。通过经济模型可以说明,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纯粹个人主义机制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庇古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概念是从马歇尔那里借用和引申来的,但是庇古赋予这两个概念的意义是不同于马歇尔的。马歇尔主要提到了“外部经济”这个概念,其含义是指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因其外部的各种因素所导致的单位成本的降低。也就是说,马歇尔所指的是企业活动从外部受到影响,庇古所指的是企业活动对外部的影响。这两个问题看起来十分相似,其实所研究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庇古已经对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既然在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的。于是就应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消除这种背离。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即存在外部不经济效应时,向企业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即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给企业以补贴。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
庇古税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采用的“谁受益,谁投资”的政策、环境保护领域采用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都是庇古理论的具体应用。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其理论基础也是庇古税。
庇古理论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庇古理论的前提是存在所谓的“社会福利函数”,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并能自觉按公共利益对产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然而,事实上,公共决策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庇古税运用的前提是政府必须知道引起外部性和受它影响的所有个人的边际成本或收益,拥有与决定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相关的所有信息,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定出最优的税率和补贴。但是,现实中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拥有足够的信息,因此从理论上讲,庇古税是完美的,但实际的执行效果与预期存在相当大的偏差。
第三,政府干预本身也是要花费成本的。如果政府干预的成本支出大于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从经济效率角度看消除外部性就不值得了。
第四,庇古税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寻租活动,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资源配置的扭曲。
(三)第三块里程碑———科斯的“科斯定理”
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因他“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财产权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的意义”,荣获了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获奖的成果在于两篇论文,其中之一就是《社会成本问题》。而《社会成本问题》的理论背景是“庇古税”长期以来,关于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被庇古税理论所支配。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多次提到庇古税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科斯理论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过程中形成的。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例如化工厂与居民区之间的环境纠纷,在没有明确化工厂是否具有污染排放权的情况下,一旦化工厂排放废水就对它征收污染税,这是不严肃的事情。因为,也许建化工厂在前,建居民区在后。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化工厂拥有污染排放权。要限制化工厂排放废水,也许不是政府向化工厂征税,而是居民区向化工厂 “赎买”。
第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时,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化结果。既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样可以达到最优污染水平,可以实现和庇古税一样的效果,那么政府又何必多管闲事呢?
第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 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
上述批判就构成所谓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制度安排与选择是重要的。这就是说,解决外部性问题可能可以用市场交易形式即自愿协商替代庇古税手段。
科斯定理进一步巩固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根基,进一步强化了“市场是美好的”这一经济理念。并且将庇古理论纳入到自己的理论框架之中: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不需要 “庇古税”;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手段要根据成本———收益的总体比较,也许庇古方法是有效的,也许科斯方法是有效的。可见,科斯已经站在了巨人———庇古的肩膀之上。有的学者把科斯理论看作是对庇古理论的彻底否定,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科斯理论是对庇古理论的一种扬弃。
随着70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具体途径,科斯理论随之而被投入到实际应用之中。在环境保护领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科斯理论的一个具体运用。科斯理论的成功实践进一步表明,“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要条件,政府干预并不一定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惟一方法。
科斯理论也存在局限性
第一,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经济中,科斯理论不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有的还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有的还处于过渡经济状态,与真正的市场经济相比差距较大。例如,在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过程中,美国专家不断推销他们的污染权交易制度,但试行下来效果不佳。
第二,自愿协商方式需要考虑交易费用问题。自愿协商是否可行,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如果交易费用高于社会净收益,那么,自愿协商就失去意义。在一个法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的经济社会,交易费用必然十分庞大,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这种手段应用的可能,使得它不具备普遍的现实适用性。
第三,自愿协商成为可能的前提是产权是明确界定的。而事实上,像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产权往往难以界定或者界定成本很高,从而使得自愿协商失去前提。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科斯理论也不例外。尽管如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科斯奠定了外部性理论发展进程中的第三块里程碑,而且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远远不是局限于外部性问题,为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十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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