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一班的几名同学在放学后结伴到某公园游玩,到公园以后,其中一名女生莉莉被秋千吸引过去,别的同学去了其他种类的游乐设施那里玩。
没过多久就传来莉莉的哭声,大家赶过来时发现秋千的绳索已经断了莉莉被抛出2米远,地上的玻璃碎片割破了她的双腿。
其他同学通知了莉莉的家长,家长及时赶来将莉莉送去医院治疗。事后莉莉的家长到法院起诉公园,认为因公园的娱乐设施失修才导致女儿受伤。问:公园可以逃脱责任吗?
公园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知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需履行义务以保证其管理范围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尽到此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如在事故多发地设置警示标志、及时修检游乐设施、安排值班人员巡逻以防止危险发生等。
本案的莉莉受伤是因为公园疏于检查、更换有缺陷的游乐设施,在其使用旧秋千的过程中绳索断裂导致受伤。
可见,公园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缺陷设施使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莉莉家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律囊括的范围极其广阔,现实中遇到任何问题,我们均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