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2017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洛浦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洛河两岸用于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以及供公众休憩、观赏的公园绿地、生态廊道和河道水面。

  西起洛河上游宜阳界,东至偃师界,北至滨河北路、九都路东延、中州中路东延,南至洛宜快速通道、滨河南路、国花园北侧、洛河东延控制南部绿地界为公园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情况重新确定公园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条 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部门是公园的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园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保护和服务。第七条 公园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公园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是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公园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依法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水利工程设施无关的各种设施。

  公园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规划的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第十二条 公园内进行绿地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园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公园的自然风貌景观等相协调。第十三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公园内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第十五条 公园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注重物种的多样性发展和保护,体现生态效果,绿化用地的比例不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第十六条 公园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和游园指引牌。公园内的各类牌卡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规范。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非主要出入口应当统一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桩或者围栏。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设施应当隐蔽铺设,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第十八条 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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