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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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03
顾名思义:资产收购就是收购资产,股权收购就是收购股权。

要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主要是看
买方想买什么:是资产还是资产以外的东西(如人员、业务体系等等)
卖方想卖什么:是单纯想把资产卖掉(如精简部分非主营业务)还是想把整个公司卖掉
最后怎么操作就看在哪里买房和卖方能达到利益共同点。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无绝对优劣,
首先看买卖双方的需求。
如果买方需要的就是卖方的资产一般就是资产收购,如果买方需要的卖方的人才或者业务一般就是股权收购(如互联网公司的收购一般都是股权收购,因为资产在公司里往往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其次看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障碍,有些资产在转让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如某些地区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如果直接转让需要种种复杂的审批,那么如果把这些资产放在一个空壳公司里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就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审批实现间接转让。(比如北京限制外地人买房,但是没有限制外地人买受让公司股权,如果一个非北京人购买一家只有一间房的公司就相当于实现了外地人买房)。另外通常来讲收购资产法律关系简单,收购股权可能还涉及隐瞒负债、诉讼等潜在问题。
同样的,有些公司的股权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障碍(如某些国有股或外资股),如果想转让部分业务,通过转让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可能更容易实现一些。
再次就是税收考虑,如果通过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能够达到的实质意义相同并且在法律上都可行,就可以看看用哪种方式能够少交税。通常来讲通过股权转让避税会更容易一些。

总结一下,两种收购没有绝对优劣,主要从双方需求、法律障碍和税费三个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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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9-21
两者在并购意图、并购标的、交易主体以及交易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很明显的区别。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资产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资产方式,运营该资产,并不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为目的。
二、股权并购。采用股权并购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法律限制。如汽车行业属于特定行业,通过新设企业方式无法获得进入该行业的许可,但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则可方便的进入该特定行业,逾越行业的限制。又如目标企业存在特定的资产(例如专利)可能因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无法直接转移给第三方。此时,如选择并购股权的形式就可有效规避资产并购过程中关于资产移转限制的规定。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在于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有负债、法律纠纷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草率进行并购,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并不能达到并购的美好初衷
资产并购。采用资产并购方式的优势在于收购资产是对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或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发生任何变化,也就是说,这两个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3个回答  2016-05-03
一、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二、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三、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消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点金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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