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一事业单位上班,下文前,签署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不准申请辞职及调离该县工作和若违约赔偿三万元,而且当时只让我签姓名,合同时间是后来单位补写的,相差时间半个月,这份合同是有效合同吗?谢谢!我现在是试用期,在该单位聘用我之前,我以无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贵州公务员警察招考,现在进入政审,我提前三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多次协商但领导不同意,并不给档案,我被迫上班,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我查阅相关法律及文件,均有事业单位人员在考入公务员或在试用期等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我已如实向公安局说明上述情况,请问我该如何通过公务员关于档案方面的政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