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审核必须经过综合评定,没有不看征信的。
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扩展资料:
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2、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3、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怎麼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