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现实中这一情形是经常发生的,也因而带来不少问题与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实际施工人”是使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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