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上诉讼日期与原告诉讼书上日期不同,以哪个为准?

判决书上诉讼日期与原告诉讼书上日期不同,以哪个为准?

一般情况下应以判决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原告在起诉状上所注明的日期,系由原告在形成诉状时由自己填写,因存在原告在完成诉状后没有立即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立案等情况,所以原告上诉状上所注明的日期并不等同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日期。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法院可以有7天的审查时间,法院可以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在7天内确定是否受理。所以,法院受理的日期也不一定等同于原告起诉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则应以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日期作为提起诉讼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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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7
根据你描述的来看,应当以判决书为准。但是判决书也有笔误或者瑕疵的时候则另当别对。追问

有没有4月7日起诉,而在起诉书上写了4月8日?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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