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归了我这边,本人是独生子女,现在认识一女士,她也是独生子女,也带有一个小孩。想问问大家,我和这位女士在不违法计划生育法的前提下,还能生一小孩吗? 再者就是,我是不是可以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女儿的爷爷,是否需要前妻的同意和签字?是否能行呢?形成我和新认识的女士有一方的没小孩,再生所谓的第二胎。因为个人觉得没有爱情的结晶,很难巩固再次建立的婚姻。望有关人事法律性地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