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下的全体村民所有,分包到户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本人所有,其承包合同并没有规定承包人一定用于耕田或耕地或种树等等。因此,在承包期限之内该承包人可以将此承包土地用于农田或旱地甚至在地上种植养殖修建房屋等等,当承包期结束后若不续期、则只需根据出包人的要求将该土地还原为承包时的性质则可。
而国有土地在转让出让等活动时是规定好其用途了的(如,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或特殊用地以及规定修建高度与容积率等),若受让人(或受让单位)在受让土地上改变其用途就是违法的修建的建筑物就是违法建筑。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筑体都属于违法建筑。
因此,从具体的法理方面来说农民在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不是违法建筑。
只要是未经审批,实际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跟在什么所有权性质上的土地没有关系。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中都明确写明承包土地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土地施行土地用途管制。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特别是进行建设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