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首先遵循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定,并且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所侵犯的是教育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一般行政复议的范围为: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