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社保所对第二次公示无异义的,凭参保人员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为其办理存折或卡。
对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委托书、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的有关资料送区县审核工作小组。
8.区县审核工作小组按申请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的农转非人员所的街道(乡、镇)进行整理后,交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以及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缴费后的余额处理手续。
9.社保所持渝劳社发〔2008〕14号文件第四条(二)项5款要求的资料(特别是参保人员的开户存折或卡的有关信息),到区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10.区县社保局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同进填写渝劳社发〔2008〕16号文件附件3《参保通知书》交社保所。
11.社保所将渝劳社发〔2008〕14号文件第四条(二)项6款要求办结的资料送交参保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12.参保人按《参保通知书》要求,到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在自已委托办理的存折或卡上足额存钱。
13.区县社保局按月按照个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足额收到养老保险费(含储蓄式养老保险本金代缴额)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
14.区县社保局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交社保所送给参保人。
15.社保所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档案要按重要档案进行管理,并根据区县审核工作小组的审核意见,按渝劳社发〔2008〕14号文件附件11要求填写书面告知书送给申请人本人,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区县社保局对不符合人员要建立专门数据库。
16.区县社保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对其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其居住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17.从2009年1月1日起,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每年出生的“月份”,按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第五条(一)款要求办理资格核查手续。
18.对符合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告知他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
二、办理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流程
1.区县负责新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渝劳社发〔2008〕16号文件附件7填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送区县社保局。
2.区县社保局按规定为新征地人员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参保人员本人应承担的数额,同时填制缴费明细表,交国土行政部门。
3.国土行政部门将区县社保局计算的参保人员应缴费情况,以及本人应承担的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报区县社保局。
4.区县社保局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编制征收计划交当地地税机关征收。
5.当地地税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督促负责国土行政部门缴费,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国土行政部门负责代扣代缴。
6.区县社保局足额收到后,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
7.区县社保局、国土行政部门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送交参保人员。
8.区县社保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对其养老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其居住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9.从2009年1月1日起,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每年出生的“月份”,按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第五条(一)款要求办理资格核查手续。
10.对符合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告知他们到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
三、办理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保险流程
1.在广泛宣传、指导和服务的基础上,符合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第一条(一)、(二)项的超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的,应按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第三条(二)款要求的准备资料。
2.超龄人员持准备好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审核表等,到渝劳社发〔2008〕15文件第三条(一)规定负责的单位主管部门办理申报。
3.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情况,按渝劳社发〔2008〕1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要求的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审核工作小组。
4.区县审核工作小组经审核确认后,交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单位主管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负责按渝劳社发
〔2008〕15号文件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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