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前撤诉,诉讼费,律师费能否退还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只要开庭前撤诉的话,诉讼费统一都是是减半收取的,不会全部退还。

至于律师费,就是看双方委托协议的约定方式,按约定执行的。

因为当事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是基于委托协议而形成的法律服务关系,这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产物,合同中的条款,自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那么能否退还律师费,首先就要看你们的合同中是的约定,如果约定了开庭撤诉可以退还代理费,那完全可以按照约定来办理,进行退费。而且现实中民事诉讼不开庭,原告撤诉的原因有很多,对待不同的原因,处理方式往往也不同。

如果是由于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一般来说律师代理费是不予退还的;

如果是由于律师工作原因造成诉讼不能的,那么律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换代理费用,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

中国政府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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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5

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和解撤诉的可以免交诉讼费。

案例:甲起诉乙离婚,因财产争议标的额较大,相法院预交诉讼费10余万元。现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甲欲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仅退还一半诉讼费。甲担心因诉讼费问题双方继续闹矛盾,因此甲在提交撤诉申请同时提出全额退费申请。

法院最终全部退还了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14号 第38条规定:“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扩展资料:

此前,于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虽然不属于上述四种司法解释形式范围,但是,对各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具有”执行力“。例如,1992年发布的民诉法指导意见,作为司法解释适用23年,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民间借贷指导意见都在指导着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是在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后,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随即发布的,因此与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不相矛盾。

当事人因和解申请全部退费,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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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15

律师费看委托协议的约定方式,按约定执行。原告撤诉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扩展资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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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5-08
您好!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但应减半收取。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费看双方的委托合同确定,可以下来协商。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律师费看委托协议的约定方式,按约定执行。
  原告撤诉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诉讼费交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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