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笼统地说“价值观没有对错之分”。
一、真理和价值的定义
1、真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
2、价值是主体认定的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
价值≠积极作用
萝卜、白菜对健康都有积极作用。但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有人认为,“萝卜有价值,白菜没有价值。”也有人认为,“白菜有价值,萝卜没有价值。”
二、真理的科学性和价值性的辩证关系
在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两大基本原则。
真理原则指的是人类认识必须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符合实际的原则。
价值原则指的是人类必然要按照自己的需要去改造世界,使客观事物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满足需要的原则
1、真理的科学性
真理的科学性就是真理的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
①真理内容的客观性。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②真理检验手段的客观性。具有客观性的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根本手段。
2、真理的价值性
真理的价值性就是真理的有用性,是指真理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通俗地说,真理是有用的。
3、真理科学性和价值性的辩证关系
①真理的科学性和价值性是相互区别的
科学性是就认识和客观事物的关系而言的;
价值性是就认识和主体需要的关系而言的。
②真理的科学性和价值性又是密切相关的
一方面,真理的科学性决定了真理的价值性。真理有用是因为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不能反过来说“有用即真理”。有用就是真理”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的观点。
另一方面,真理的价值性制约着真理的科学性。第一,真理的价值性是人们追求真理科学的内在动因。人们探索真理是为了获得自由和幸福。第二,真理价值性制约真理科学性的实现程度。人生不必处处完美,有所得必有所失,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第三,真理价值性制约真理的客观化。外国有句格言,要想高举真理的火炬穿过人群而不燎到别人的鼻子,那几乎是不可能的。真理的实际应用取决于人们的态度,要么严肃认真,要么模棱两可。
三、不能笼统地说“价值观没有对错之分”
1、价值观的定义
价值观是关于价值问题的根本观念和具体观点组成的思想体系。
2、价值观的构成要素
价值观包括两大组成部分,一是关于价值问题的根本观念,可以称为前提性的价值观;二是关于价值问题的具体观点,可以称为个论性的价值观。
前者具有抽象性、根本性;后者具有具体性、丰富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
整个价值观体系包括多种要素,但最基本的要素有五个,涉及五个基本问题。
Ⅰ前提性的价值观包括价值定义和价值标准两个根本性要素及其问题。
①价值定义回答“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有两类对立的看法:
一类看法认为,价值是一个属性范畴,价值是事物的属性。
另一类看法认为,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价值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类看法又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积极作用是“正价值”简称价值,消极作用是“负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价值只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负价值”的概念是不科学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仅仅是主体认定的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价值是客体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②价值标准回答“确认事物是否有价值的原则是什么?”的问题,有两类对立的看法:
一类看法认为,确认价值的原则是“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即社会主义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价值标准。
另一类看法认为,确认价值的原则是“满足个人的需求”。只要能够满足个人欲望,醉死梦生的毒品、为非作歹的凶器都是有价值的。
Ⅱ个论性的价值观包括价值客体、价值评价和价值手段三个核心性要素及其问题。这三个要素也是人类价值行为(价值实践)的核心要素,人们总是经过价值评价,选定价值客体;利用价值手段,获得价值客体。
③价值客体(价值对象)是价值主体所追求的事物,也是价值评价的对象。在个人价值观中,它们都是具体的:可能是萝卜,也可能是白菜;可能是人参(药材),也可能是罂粟(毒品)。
④价值评价是价值主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客体的价值进行评定(有无价值)和估价(价值大小)。
⑤价值手段是价值主体获得价值客体的各种工具(硬件)和程序(软件)。
3、价值观的对错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能笼统地说“价值观没有对错之分”。
第一,在前提性价值观中,存在着价值定义的真理性的对错问题。
人们创造出不同的相关概念及其词语,是为了精确地认识事物。假如,价值=积极作用;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劳神费力地给价值下定义。笔者认为,上述四个价值定义,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对的):
价值是一个属性范畴,价值是事物的属性。 (×)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价值只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 (×)
价值仅仅是主体认定的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 (√)
第二,在前提性价值观中,存在着价值标准的伦理性的对错问题。
伦理性对错是涉及道德关系的对错。
把“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作为价值标准,符合个人和群体的正当利益,因而是正确的标准。
把“满足个人的需求”作为价值标准,将会导致“醉死梦生的毒品和为非作歹的凶器都有价值”的荒谬结论,因而是错误的标准。
第三,在个论性价值观中,存在着价值评价的对错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Ⅰ 个人偏爱无对错:萝卜、白菜,各有所爱。
Ⅱ 个人评价有正误:人参、罂粟,必有一害!(药材的毒副作用和毒品的医疗价值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不能笼统地说“价值观没有对错之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价值观(点)没有对错之分,萝卜、白菜,各有所爱,他人不必干涉;很多价值观(点)具有对错之分,理应明辨是非。
谢谢采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与它所反映的客观实际相符合。
价值判断则有二个标准,一是合规律性,即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二是合目的性,即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