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旅游社要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现在旅行社都不太好办 你可以先找个当地的大旅行社挂靠 如“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等。。。就是用他们的牌子 但是自己在运营旅行社 (每年只需要交一定的挂靠费用 这也是省钱的方法之一)不知道您开旅行社主要想做哪方面业务, 旅行社大致分为省内(也有地接的 这需要和当地的各个景区有合作合同)、国内游(飞机+火车)、出境游(这个需要有处境权的旅行社才能做 但有些小的旅行社 因为当地管理的不严格 也在收客人)。我个人觉得 你可以先做国内游,这就要涉及到你得找一些组团社(就是当地大型的做同业的旅行社 这些旅行社 当地老板姓基本上都不知道 因为要保护小型旅行社的利益嘛~~他们只收同业 但大多数大型的旅行社 都会有直客部门 和同业部门 ) 旅行社要是开了的话 就会有很多组团社的销售上门找你的,说白了 就是拉拢你 把客人交给他们社 组团社不需要确定 但首先要保证团队质量~先说确定组团社后 你该做的工作,组团社会定期给你发报价 因为机票价格的变化 团费也随之变化,给报价之后你需要在给你的”同业价格“的基础上 加你的利润,现在市场是做散客基本上是同业价格2000以上加200,3000以上加300.如果你所在的城市没有机场,客人要求接送的话,你也需要把接送的钱算上,接送的问题就需要有长期给你家接送客人的司机,你也可以联系一家客运公司~。组团社给你报价的时候 线路名称这些东西都会有,有一些组团社会玩文字游戏的 所以你需要对比不同家的行程(以海南行程中某个细节为例; “观玉带滩” 对于这个您就可以问组团社 是“远观“,还是,“可以上玉带滩上玩” )。有一些旅行团 团费会非常低(以华东为例 华东的团品质参差不齐 有的团费甚至要比机票价格都低 这就需要游客在当地有强迫自费 还有要进购物店 这个在走团前都要问清 也要和客人解释清楚 到当地至少要消费多少钱 否则游客回来后处理投诉 就更加麻烦了)临出团前 要和组团社确认出行计划 在行里 就叫“出团通知” 上面会写清楚集合时间,飞机起飞时间(说到飞机 想到一个问题 就是游客的名字一定要准确无误 否则无法登机 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程的飞机时间,及简略的行程描述。和客人签旅游合同时,交通工具 及 餐的数目(几早餐几正餐)都要写清楚,详细的描述,在组团社给你的行程上都会有。游客走团还会要发票,这个就需要你开的旅行社自己搞定了。还有轻易不要答应给客人当地的住宿发票 (有太多都是假的了 万一出问题 基本都得找到你头上)团回后 要做必要的回访 这样有助于你以后选择组团社。如果客人在当地有投诉,一定要让组团社尽力在当地解决,不要把问题带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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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8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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