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否可以建设成居住的房子?

是自己居住用房子。下面是国家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使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来收并转换土地性质,把耕地转成工业或住宅用地,由国土部门登记,个人不能买卖和租用农耕地。
可是,我看不懂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原因?如果不可以,原因?

自留地是否可以建设成居住的房子?
有两种:1~自留地是农用产量农业耕作田地.2~自留地非农业耕用田地.
自留地是农用产量农业耕作田地,不可以建设房子.
自留地非农业耕用田地.是可以建房子.但是必须申请.1~首先村小组(生产队)同意,2~然后经过村委会同意.由村委会报告上一级行政部门.3~乡,镇人民政府同意.4~最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决定,方可以建设自用房子.(注意:只能自己用,不能出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用国家的土地自由买卖.土地是国有资产.单位与个人只有租用,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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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2
一、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 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
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
 三、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
 四、 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地产管理局所属房屋经营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 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 出卖共有房屋,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 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民到郊区集镇购买房屋,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条件。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郊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房屋在远郊区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购买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购买卖方已出租的房屋,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
 (二) 个人购买住房,按家庭人口计算,新购部分与原住房面积之和,平房一般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楼房不超过30平方米;购买非居住用房,限购一处。
 (三) 单位购买房屋,必须本单位使用(包括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出租住房)。
 (四) 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六、 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二)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三) 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四)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五)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七、 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的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价标准。
 八、 买卖房屋,双方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1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买卖一方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负责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所,应根据本规定审查买卖双方的资格,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九、 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按下列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 购买私有房屋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 购买公有房屋的,应在1年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三) 买方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十、 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十一、 房屋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向房地产管理局缴纳下列税费:
 (一) 契税。
 (二) 手续费,按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2%缴纳,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十二、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追缴已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三、 禁止私下买卖房屋或变相买卖房屋;禁止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卖房屋;禁止在房屋买卖中隐瞒房价、偷漏税费;禁止非法倒卖房屋和非法居间牟利等活动。
 十四、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给予以下处罚:
 (一) 不按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私下买卖或变相买卖房屋的,处买卖双方成交价1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二) 违反房屋买卖价格管理规定,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卖房屋、隐瞒房价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买卖双方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三) 非法倒卖房屋或居间牟取暴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对倒买倒卖房屋,情节严重的,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按规定房价强制收购其房屋。
 十五、 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即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十六、 各级房地产管理局和房地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凡有无理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出受贿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2个回答  2013-08-22
要看你建成的房屋做何用途,如果仅仅是自己盖了住,到村委会申请批准就可以了。一般都能批下来的。
如果是集体建房出租,那么出租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
如果是盖了房屋出售,那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是违法的,不管你跟谁签了什么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上面说是自己居住用房子,那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第3个回答  2013-08-22
不可以哦..
..那是要申请滴..
第4个回答  2013-08-22
可以是可以就是还的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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