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李某,男,17周岁,去年辍学后,在某公司做临时工,月收入900元.今年春节期间,李某未征得家长同意,将价值3000多元的 数码相机送给了好朋友程某.今年5月的 一天,李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其父母认为,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李某将数码相机馈赠给程某的行为无效.
请分析:
1,李某的馈赠行为是否有效?有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2,如果李某是一个在校学生,他的赠与行为又会产生什么后果?为什么?

一、赠与是否有效,取决于李某是否为为精神病患者,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李某满17岁,自食其力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成年人,其赠与行为当然有效。但问题是李某赠与之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发作,即便是患精神病是否影响其判断是非。因此,必须有法医鉴定其是否有精神病,即便是有精神病是哪类,是否影响到其判断是非。如果影响其判断是非,还要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后者,案件应中止,待确定其是否有精神病或即便有精神病是否影响其智力判断,并按特殊程序申请法院认定。一切条件符合,法院认定其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当然其赠与行为应经过监护人的追认。父母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二、如果是在校生,且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如果李某的智力进行此种交易完全可预见判断行为后果,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应认定有效;否则应经过其父母追认,不追认无效。所以,不能因为其是在校生就否定其健康独立可预见行为后果的前提下而为民事行为的的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5
1--存在争议。要确定李某月收入900元是不是其生活主要来源。根据《民法通则》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900月收入是其生活主要来源,该赠予行为有效,反之无效。而且赠予行为是在李某患精神病之前发生

2李某如果是在校学生。其赠予行为无效。因为其身份是学生没有自己固定的收入来源,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3000元的数码相机超出其能力范围。其家长可以行使监护权要求程某返还相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6-27
补充一下A23848411的答案。她的回答第一个问题完全正确。第二个问题需要补充。对于李的行为是属于效力待定的。不能只认为其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其父母同意的话。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参见民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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