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抵押物,但拍卖所得款已支付第三人,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应该如何处理?

关于强制拍卖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抗拒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对那些价值明显等于甚至小于所担保债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拍卖。
  如果:法院强制拍卖抵押物,在拍卖所得款已支付第三人前,抵押权人未主张其优先受偿权,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该如何处理?

你好: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的,因法院在拍卖设有担保物权的物品时,按最高人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规定要求要在拍卖时通知抵押权人到场的,抵押权人肯定会提出实现自己债权的要求的。如果法院没有依定程序操作,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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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2
法律上定义的本来就是拍卖所得款必须优先清偿抵押权人,所以当一拍卖,所得款自然由法院直接转交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当然,出现了所谓的万一情况,如果抵押权人申请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造成的损失自然由其自行负责。
第2个回答  2013-08-22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如果抵押权人知道而不主张,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后果自负。
第3个回答  2013-08-22
看看拍卖支付第三人后是否有余款,有余款的仍可主张。无余款的转为一般债权。
第4个回答  2013-08-22
债权人对自己的损失应当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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