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出租车经营权问题

在法律上,对出租车经营权属问题,现在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出租车已卖,但经营权未转让的,经营权属应归谁?原车主,还是现车主?
出租车买卖合同,未提及经营权转让问题的,是否也涉及卖车方也将经营权转让于买方?
出租车已出让三年,现车主有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出租车反有权的权属问题吗?
是否出租车合同生效也表示了经营权也归属现任车主???

浅析我国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城市的文明窗口行业,它关系到众多人的就业和日常出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形象和管理水平。在当前行业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收益下降,深层次问题不断涌现时,经营权问题已成行业热点问题,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中央领导同志及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统计,今年2月至8月上旬,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因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引发的司机停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占到总量59.6%左右,在所有起因中排在第一位(详见下图),已成为行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影响到了行业的稳定和当地社会的稳定。经营权问题已成为行业中一个非常棘手、非常敏感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谈谈自己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一些粗浅认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大家讨论,理清思路,为政府下一步宏观决策提供参考.第一部分 出租汽车经营权概述一、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概念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为方便计算和统计,在此将一辆出租汽车一年的经营权称为一个单位经营权或一个经营权。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二、经营权的分类 (一)根据取得主体、方式、期限不同对经营权进行分类 1、从经营权取得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和个人; 2、从经营权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政府行政审批取得和有偿取得。上世纪90年代以前,经营权一般都是政府行政审批无偿给予的,之后,许多城市开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3、从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同,可分为长期(永久)、中期(如10年至15年等)、短期(如5年至8年等)。一般来说,经营期限越长,经营风险的不可预见性越大,如政策、经营环境变化等。对长期经营者而言,短期内可能风平浪静,但时间越长,风险积累就越多,对行业带来的波动和损害是非常大的,有时可能是致命性的。因此笔者建议经营权核定为短期为宜,最好与车辆正常更换年限同步,便于成本考核和资源重新配置。 (二)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模式不同进行分类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还须购置车辆,办妥经营手续后方可营运。从经营权与车辆产权出资人的不同,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可分以下四种: 1、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企业出资购买的,司机是承包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公车公营或公司化经营。上海的经营方式基本上都属于这种,相对来说这种模式在管理与服务上更易规范,也更具规模效应; 2、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个人出资购买的,个人自己经营或雇人经营,也就是平时所说的个体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在浙江温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长期来看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经营行为的不稳定性,经营权易私下炒卖。个体服务没有规模效应,即服务质量好坏与个体收入多少没有关联性,缺乏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因; 3、经营权是企业出资购买的,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投入,降低经营风险,车辆由司机出资购买,可称之为合作经营。这种情况一般都产生于资金实力不足的小企业,或经营目标短期化的企业。这种经营方式产权不明晰,企业、司机间易引发矛盾; 4、经营权和车辆都是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企业名下从事营运,这就是平时说的挂靠经营,准确地说是托管经营。规范的托管经营比松散的个体经营有积极的一面,它至少在组织方式上前进了一步,有专人组织学习、传递各种信息、代办日常事务、督促安全生产等,形式上做到“公司化”,但不是长久之策。下一步在对托管公司规范的同时,可参照厦门市做法,引导个体经营者自发组建股份制企业。 经营权是个人的,车辆是企业出资购买的这种情况基本没有,在此不作讨论。 目前,全国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因不同地区发展状况及政策导向不同,情况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以第三、第四两种模式居多。因企业和司机间存在利益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据统计,这两种模式引发的矛盾也最多。如经营权的归属问题、公司管理问题、乱收费问题等。 第二部分 经营权对行业稳定的影响经营权对行业的稳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 一、经营权调控力度对行业稳定的影响 由于城市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加,这就要求政府对经营权实行总量调控。 在其它要素不变的情况下,不同调控力度对有关各方及行业稳定的影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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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30
1992年以来,与出租车有关的民事案件迅速增加,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于1999年4月至5月间电话通知各中级法院和区县法院:有关出租车的诉讼案件,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未审结的,停止审理。同年9月1日,高级法院正式下达“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通知”,指出:“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因此,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仅因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如果说“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那么由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应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法院拒绝受理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逃避了司法职责。
第2个回答  2014-05-11
在长春1.经营权是个人
2向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买
3十年后一分没有单有下个包期的优先承包权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1:经营权必须有营运证.如果你没有营运证是无法正常运营的.所以你就的去买或在出租车公司名下挂靠,取的营运证经营.
国家规定营运证使用限为8年.8年之后才是政府说了算.
2:看你买的时候是不是连这个一起买的,如果是的话当然归你.没有硬性规定这东西一定就要在卖车时一起卖的.
3:不涉及
4:没有权利
5:是的,一切以合同为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12-30
看你的合同怎么前的,如果买的是出租车,那说明你已经买力出租车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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