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应由谁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1、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第三人是否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对于处理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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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5
为了使甲公司采购方便,双方约定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甲公司根据建筑公司的要求与韩国的乙公司签订了供暖设备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供暖设备交到建筑公司指定的施工工地,并派技术人员到工地去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经过多次调试仍不能正常运转,总是出现漏水现象。经当地专家鉴定,由于该供暖设备在生产和设计时,没有考虑当地水质比较硬这一特殊条件,而产生的漏水事故时常发生。【问题】 河北省某地的建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作为委托合同的第三人韩国乙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甲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建筑公司是委托人,甲公司是受托人,韩国的乙公司是第三人。而第三人乙公司将合同的标的物供暖设备运抵委托人建筑公司的施工地,并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指导设备的安装。从这一点来到就可以得知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乙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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