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05
为了使甲公司采购方便,双方约定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甲公司根据建筑公司的要求与韩国的乙公司签订了供暖设备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供暖设备交到建筑公司指定的施工工地,并派技术人员到工地去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后,经过多次调试仍不能正常运转,总是出现漏水现象。经当地专家鉴定,由于该供暖设备在生产和设计时,没有考虑当地水质比较硬这一特殊条件,而产生的漏水事故时常发生。【问题】 河北省某地的建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作为委托合同的第三人韩国乙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甲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建筑公司是委托人,甲公司是受托人,韩国的乙公司是第三人。而第三人乙公司将合同的标的物供暖设备运抵委托人建筑公司的施工地,并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指导设备的安装。从这一点来到就可以得知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乙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