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上海住单位房,现在拆迁有补偿标准

外地户口在上海住单位房,现在拆迁有补偿标准

现如今城市化加速,城区改造已然成为了当今的热门话题,这就会牵扯到拆迁,为了能够保障住户利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会约束暴力拆迁,从而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拆迁,其实很多住户还是能够理解的,对于补偿反而是让很多人蒙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拆迁补偿费有哪些
拆迁赔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被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举报、投诉箱、监督电话由区监察委专人负责。

二、拆迁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
对于房屋拆迁的相关补偿,国家都有着一定的条条框框,并不是由拆迁人全权处理,这是需要大家明白的。同时自身也要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适当时候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百度搜索中国企业拆迁专家律师网,或者直接点击www.qycq.cn,用法律的武器来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12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分为一般分为“公房”和“私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据此,私房的房屋使用人享有获得安置的权利,可以要求产权人以货币或者房屋的方式对自己进行安置。因此,在私房征收中,如何界定“房屋使用人”就非常重要。
对于“房屋使用人”的界定,司法界观点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人。该观点的依据来源于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第51条的相关规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使用人”的界定应等同于“同住人”,即在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是机械套用上述条文来确定房屋使用人。笔者雷敬祺律师认为,房屋征收时点,实际占用房屋的人自然是房屋使用人,但房屋征收时虽不实际占用,曾经居住享受居住权且没有放弃居住权,而目前他处也无住房的人员,对该房屋仍享有居住权,也可以被视为房屋使用人。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