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所谓自愿连锁经营业骗走69800元,如何追回损失

本人弟弟被其女友从福州诱骗到南京,其女友一家人都在该组织当中,弟弟以在南京开店的借口向家里借了7万去投资所谓的自愿连锁经营业,后被我带回福建。现只能提供其传销转账账户,他女友家人的信息和该组织的一些宣传资料。未报案,应如何追回损伤。如果要报案,是在福建报还是在南京报。

不可以追回。

所谓69800,即“1040工程”,就是入伙时先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取得资格,之后靠发展下线,从下线的入伙费中提成牟利。不是连锁经营,是打着连锁经营的招牌的传销活动。
当事人加入传销,缴纳了69800元,是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实际出资额50800元早已被上层传销人员瓜分。即使该传销组织被查处,该款项属于上层人员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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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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