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在新兵训练营期间,有以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是要被送回、作退兵处理的。
依据《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规定:
第五章 退兵
第三十六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兵处理:
(一)不符合新兵征集的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或者患有体检标准规定范围以外的
病症,不适宜在部队服役的;
(二)不符合新兵征集政治审查条件和有关规定的;
(三)年龄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四)文化程度不符合征集条件的;
(五)本人不愿意在部队服役,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经检疫复查,不符合条件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办理退兵审批表》,按下列程序办理:
属于身体原因退兵的,须由总部指定的终级鉴定医院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经师级
(含武警总队和机动师,下同)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
准。对退回的新兵,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退兵手续及有关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身体原因退兵条件的,应当予以接收。身体退兵终级鉴定应在一所指定的医院进
行,部队可选择驻地附近的终级医院鉴定,也可选择新兵原征集地指定的终级医院鉴定。终级鉴定医院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确定。
属于政治原因退兵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联系查实,确属不合格的,经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征集地省级征兵
办公室予以接收。
属于年龄、文化原因退兵的,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应当与原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联系查证。其中,年龄问题由征集地省级公安部门负责认定,文化问题由征集地省级教育部门
负责认定。确属不合格的,经师级以上单位的军务部门审查,报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征集地省级征兵办公室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