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青年锦标赛单项第十七至三十二名,团体第九至十六名的出场运动员;
(二)全国少年锦标赛单项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五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三)全国少年比赛:
1.全国少年比赛南方赛区、北方赛区单项第五至八名,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2.全国重点单位(学校)比赛单项第五至八名,团体第三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3.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 11 岁组单项第四至八名,团体第三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4.全国“开拓杯”、“新星杯”、“向阳杯”、“创新杯”、“奥星杯”、“幼苗杯”、“娃娃杯”、“四环杯”少儿乒乓球比赛 11 岁组单项前 8 名,团体前 4 名的出场运动员;
(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
1.甲 A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九至十二名的出场运动员;
2.甲 B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3.甲 C 比赛总成绩团体第三至四名的出场运动员;
4.甲 D 比赛总成绩团体前 2 名的出场运动员;
(五)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锦标赛(高中组、初中组)单项第九至十六名,团体第四至八名的出场运动员;
(六)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 13 岁(含)以上组单项第三至六名,团体第三至六名的出场运动员。
(一)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
(二)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