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从业资格证书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具备该证书同时是在其他行业及单位、组织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唯一任职资格凭证。例如,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职务,申请从事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专业技术性岗位。
  报考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校,即统招的学生。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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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31
律师资格证和司法证都是通过相关司法考试所获得的证件,但是在从业和证件类型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从业类型。律师资格证是律师行业的从业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的许可证;而司法证是取得该证书的人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职业。
2、证件类型。律师资格证是律师行业的从业资格证;而司法证是从事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性质的工作证明。要获得律师证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证。
3、持证要求不同。律师执业证的取得,要求申请人不但具有取得律师资格所应有的知识水平,而且应具备实际执行律师业务的能力。而司法证只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可以了。
4、颁发单位不同。律师执业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资质等要件审查合格后方予以颁发。而司法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的。
第2个回答  2013-08-14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74 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福森
  二○○二年七月八日 [编辑本段]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 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 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资格证书指 职业技术资格认证,是对你从事该专业的资格的肯定!由教育和劳动部门考试颁发!
但是他并不是操作认证!往往从事该行业还需一定的操作认证!特别是特种专业如焊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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