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结婚前,父母全款为我在宜宾买了一套房,,付款三年后才能拿到房产证,买了房没几个月就结婚了,现在要拿房产证了,开发商说宜宾房管局有规定,现在已经结婚了,写一个人的名字就得另一方签一份弃权证明。我提供了婚姻证明(上面有结婚日期)、具结书(证明那个时间段是单身)、付款签合同日期(全款已付),这样就已经能够证明那是我的婚前财产,可对方说不行,还得双方到场,另一方签放弃。谁知道,国家有此规定吗?新的婚姻法有此规定吗?不管是对方同意不同意,这一签是对对方的不信任,换作是我心里也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