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中的天数如何数

如题所述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的天数,如何进行明确?
  1、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护理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4、残疾赔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3)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5、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7、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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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24
计算误工费的,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是按护理天数。其它的天数都是按实际的天数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8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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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1-16
什么天数啊?也不说清楚。是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的天数还是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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