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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一、受理条件: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2.筹备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受理: 所在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档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管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三、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四、成立阶段审批: 成立申请的条件 所在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需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4.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管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五、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所在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档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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