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社保转出流程如下:
1.申请
参保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局的自助终端机登录申请打印或者社保经办窗口申请(无需填表)。
2.受理
自助终端机自动读取身份证审核或经办窗口人工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1)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出具转移凭证。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携带的材料。
3.审核
申请人携带转保凭证到转入地申请转入,转入地寄送寄送同意接收函到转出地,转出地接到联系函后审核办理,10个工作日。
4.审批
审批通过后向转入地发送信息表和转移基金,5个工作日。
6.办结
向转入地发送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业务办结。
二、转出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在自助终端机或经办窗口验证。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