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1-23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应该是自己写了份有关房产归共同共有的协议,没有去房产局登记加上你的名字,也没有对这份协议进行公证。
这就说明房屋的赠与并没有完成,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要保障夫妻间赠与不被撤销,有二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提早完成房屋权利的转移,即在房产证上加上受赠方的名字; 二是到公证处对夫妻间的赠与协议予以公证确认。
主要涉及两个法律条文,下面是法条原文: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2个回答 2013-01-23
一般无效,夫妻要对婚姻财产进行协议分配的话,必须是在婚前立协议切经过公证才有效,婚后协议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无效,这个要参考具体细节,你说的太模糊无法替你判断。可撤消的情形必须是房产还没有过户前,如果已经过户,则表示双方已经完成了赠与过程,赠与方不得撤消。
第3个回答 2013-01-23
你的理解应该没有错。
在未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比如房产加名、转名),协议未经过公证等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撤销。
第4个回答 2013-01-23
呵呵 意义不大!最起码在房地局这个房子会算是你们共有的!不管结婚或离异后.此房出售必须双方到场签字才可以.要么就是离异后有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