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结婚前买的房子,在结婚后,夫妻自己写了一份房产共同所有的协议,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

根据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和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 我感觉这个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现在要离婚了。。。在这里,只是生效日期在新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之前。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法条,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但毕竟新法优于旧法,如果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赠与人应该也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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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3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应该是自己写了份有关房产归共同共有的协议,没有去房产局登记加上你的名字,也没有对这份协议进行公证。
这就说明房屋的赠与并没有完成,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要保障夫妻间赠与不被撤销,有二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提早完成房屋权利的转移,即在房产证上加上受赠方的名字; 二是到公证处对夫妻间的赠与协议予以公证确认。

主要涉及两个法律条文,下面是法条原文: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2个回答  2013-01-23
一般无效,夫妻要对婚姻财产进行协议分配的话,必须是在婚前立协议切经过公证才有效,婚后协议当然也不能说完全无效,这个要参考具体细节,你说的太模糊无法替你判断。可撤消的情形必须是房产还没有过户前,如果已经过户,则表示双方已经完成了赠与过程,赠与方不得撤消。
第3个回答  2013-01-23
你的理解应该没有错。
在未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比如房产加名、转名),协议未经过公证等的情况下,应该是可以撤销。
第4个回答  2013-01-23
呵呵 意义不大!最起码在房地局这个房子会算是你们共有的!不管结婚或离异后.此房出售必须双方到场签字才可以.要么就是离异后有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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