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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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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2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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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将在哪些方面做重点修改?
答:
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
三条第二款关于程序法定原则的表述是:“
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
规定
。”根据法治国家的授权原则,并特别考虑到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程序性制裁是程序法定原则的重要
内容
,《建议稿》将程序法定原则独立作为一条,并分两款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答: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答: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规定的
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
第九十六条
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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